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这一重要论断为我们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关系提供了遵循。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时,习近平同志指出:“必须完整理解和把握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这是两句话组成的一个整体,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日益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我们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也更加深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国家治理的根本依据,规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方向。不同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和价值目标,决定了治理的本质、方向和内容会存在重大差别。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从历史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党和人民在长期实践探索中形成的科学制度体系,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保证,必须倍加珍惜。从现实看,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们要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充分发挥我国制度优势,运用制度威力应对风险挑战的冲击。我们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的根本方向前进,在这一点上必须旗帜鲜明、毫不动摇。为了确保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始终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规定的根本方向前进,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各方面工作的坚强领导。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不断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依托。国家治理体系是国家制度落实到国家治理中的具体化、实体化。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国家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它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各个领域的治理能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只有构建起完备的国家治理体系,形成高效的国家治理能力,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才能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形成了包括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在内的制度体系,要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必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上不断取得新进展,这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同时,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又可以促进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和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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